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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江南体育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时间:2023-12-02 22:32:06 浏览量:

  JN江南体育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人丽妆”)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和增加/减少条款及因修订和增加/减少条款作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内容为准。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再授权人士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备案手续。上述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3年12月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请参见附件1: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含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请参见附件1: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用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8日下午16:00前送达,信函或邮件登记需附上述1、2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或信函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实施存续分立导致,阿里网络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由分立后新设公司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灏月”)承继,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分立后阿里网络(存续公司)及杭州灏月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与分立前的阿里网络股东及持股比例一致。本次股权划转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丽妆”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的通知,阿里网络于2023年11月30日与杭州灏月签署了《关于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阿里网络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70,376,74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按11.26元/股的价格,合计792,442,148.70元,转让至杭州灏月。

  本次股份转让后,阿里网络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杭州灏月将持有公司70,376,745股,具体情况如下:

  为实现阿里网络突出主业、非主业业务独立发展,各司其职,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阿里网络决定实施存续分立,并分立为阿里网络(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杭州灏月、传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传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且分立后存续公司及各新设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与分立前的阿里网络股东及持股比例一致。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阿里网络实施存续分立导致,阿里网络持有的丽人丽妆股份全部由分立后新设公司杭州灏月承继。

  本次权益变动前,阿里网络持有公司70,376,7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7%。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阿里网络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所持股份由新设公司杭州灏月承继。

  转让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F,其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受让方: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MAD27T4D1Y,其注册地址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699号5号楼3楼308室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丽人丽妆70,376,74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丽人丽妆总股本的17.57%(“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26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丽人丽妆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792,442,148.70元(“股份转让价款”)。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丽人丽妆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阿里网络实施存续分立导致,阿里网络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由分立后新设公司杭州灏月承继,不涉及向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标的股份涉及的相应承诺及约束措施(如有)将由杭州灏月继续履行。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阿里网络)》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灏月)》。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丽人丽妆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丽人丽妆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翻译服务;物业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上述持股比例均以持有人所持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除以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次披露的总股本为计算口径。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为实现阿里网络突出主业、非主业业务独立发展,各司其职,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阿里网络决定实施存续分立,并分立为阿里网络(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杭州灏月、传滨科技、传航科技,且分立后存续公司及各新设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与分立前的阿里网络股东及持股比例一致。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阿里网络实施存续分立导致,阿里网络持有的丽人丽妆股份全部由分立后新设公司杭州灏月承继。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杭州灏月未持有丽人丽妆股份,阿里网络持有丽人丽妆70,376,74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丽人丽妆总股本的17.57%。

  2023年11月30日,阿里网络与杭州灏月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阿里网络将其持有的丽人丽妆70,376,74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杭州灏月。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阿里网络不再持有丽人丽妆任何股份,杭州灏月持有丽人丽妆70,376,74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丽人丽妆总股本的17.57%。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丽人丽妆70,376,74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丽人丽妆总股本的17.57%(“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26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丽人丽妆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792,442,148.70元(“股份转让价款”)。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丽人丽妆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转让方本次股份转让中拟转让之标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标的股份涉及的相应承诺及约束措施(如有)将由受让方继续履行。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相关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也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因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至中证登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